清朝宝泉局机构沿革新考

编者案:本文首发于《故宫博物院院刊》2021年第3期,作者张安昊(中国国家博物馆)。

本文重点介绍后金政权在关外时期设立铸钱机构,至入关后于顺治元年设置宝泉局,一直到宣统二年结束的历史时期内,宝泉局在清代货币经济所占有的重要地位、机构设立、各厂位置与功用方面,并对户部铁钱局与宝泉局的地位提出自己独特的观点,此外对于宝泉局的撤销时间也做出合理推断。清代钱币是近年来钱币收藏的热点,此文有着助于提高收藏爱好者对清钱宝泉铸钱局认知的切实意义,故转发与清钱爱好者分享。

一、明、清两代宝泉局的设立

(一)宝泉局的出现与清代的“关外钱局”

元末朱元璋击败陈友谅后,在江西及各省设宝泉局铸钱,是地方铸币机构。到了明天启年间,国家在户部开设宝泉局,南京宝泉局配合京师的共同行使铸币的职能,这时宝泉局进入中央机构体系,其地位开始高于隶属于工部的宝源局。

自洪武年间始,明朝宝源局便在国都设立,负责铸造制钱。永乐迁都后,在京师、南京均设宝源局,一同隶属于工部管理,为中央铸币机构,一直延续到明亡。中央设置宝泉局后,铸钱重心转向户部,工部铸钱渐少,甚至要替工部宝源局完成其拖欠的国家规定的铸钱任务,天启四年(1624),户部右侍郎陈于廷记:“制钱之逋进钱,原系工部职掌,顷臣部每季恭进制钱二百五十万文,既代其劳,又代其费。”

清朝在入关前就已经开始铸造钱币。笔者将清朝关外时期的铸钱机构暂称为“关外钱局”,并且推测该局应是在天命六年(1621)定都辽阳后开始设立。目前所见关外钱局最早铸造的钱币实物是满文“abkaifulinggahanjiha”钱(汉译:天命汗钱)〔图一〕和“天命通宝”钱〔图二〕。文献记载:“天命元年,铸天命通宝钱。”到天聪时,“天聪元年铸天聪通宝钱……一为满文,一汉字曰天聪通宝,大小各如旧制”,实物正面满文“surehanIjiha”(汉译:天聪汗之钱),背面满文“juanemujiha”(汉译:十一钱)〔图三〕。但就目前实物来讲,还未见到天聪钱的汉字版。

〔图一〕天命汗钱中国国家博物馆编:《中国国家博物馆馆藏文物研究从书·钱币卷·宋-清》页226,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

〔图二〕天命通宝中国国家博物馆编:《中国国家博物馆馆藏文物研究丛书·钱币卷·宋-清》页227,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

〔图三〕天聪汗钱中国国家博物馆编:《中国国家博物馆馆藏文物研究从书·钱币卷·宋-清》页227,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

关外钱局的钱币并不是学界特别珍惜的品种,推测其虽然流通时间短、流通地域有限,但一定是具有相当大的成品数量,才会迄今仍有一定的存世量,这说明关外钱局有了国家机构的性质,担负类似维持国家政治、经济运转的职能。

种种迹象表明,努尔哈赤于天命六年(天启元年,1621)定都辽阳,由族寨到城居实现了向农业社会的过渡开始任用汉人参照明朝进行大规模的政治、经济改革,以尽快巩固自己在农业经济地区的统治,并用统一铸造钱币来宣告政权合法、控制社会经济。笔者认为,天命十年(天启五年,1625)努尔哈赤迁都沈阳后,关外钱局应该并没有搬离辽阳,因为辽阳比沈阳更临近海路。就目前看,存世的此时钱币均为铜质,考虑到当时关外地区并不盛产铜矿,铸钱所需的大量铜原料无法通过常规补给,因此最大的可能性是由外洋通过海运由产铜地或贸易城市而来,如《沈阳状启》中提到崇德八年(崇祯十六年,1643)十二月十四日,在沈阳充当人质的朝鲜王子,收到由清朝郑姓翻译官送来的白银,让其购买铜、铁、锡等三万斤,购买地是釜山(今韩国釜山)。釜山是滨海城市,此记载应可证明清朝关外时期铸钱的铜原料由海运通过贸易得来。而沈阳距水路远,辽阳靠近有出海口的辽河,相对于沈阳,由海路运抵后转陆路运输笨重的铜料或者直接利用辽河继续水运更为划算。因此,把关外钱局留在辽阳是可能的。

(二)清朝宝泉局的设立

顺治元年(1644)清朝定都北京,设宝泉局铸钱,隶户部管辖。与明代的做法不同,就宝泉局而言,仅仅是京师才有,不在旧都设立。清朝宝泉局的政治地位高于工部宝源局。宝泉局铸钱完全是国家经济行为:“银库乃天下财赋之总汇出纳……宝泉局铸出制钱亦入库收贮,以待度支。”在这一点上,清朝宝泉局的功用跟明朝后期相比是一致的,同是中央机构。清朝工部宝源局地位的下降,相应抬高了宝泉局的地位。较明朝宝源局为全国造钱,清朝宝源局造钱主要是为了支付工部的工程款,即便其所铸钱币有盈余,也要“悉归诸户部”,因此只能说是作为户部库藏的少量补充,职能不能与宝泉局比肩;且自清朝一开始,便为宝泉局颁发了印信,而宝源局直到乾隆十二年(1747)才获准参照宝泉局颁发印信。可见从清朝初期宝源局的地位就大大下降了。而到清朝中后期,尤其是咸丰朝,政府为了挽救危局,想尽办法维持宝泉局的铸币活动,保证其原料供应,而宝源局所得到的铜原料大大减少,甚至要从宝泉局调拨原料,才能维系运转,这种情况甚至被皇帝钦定为“先例”参照,而宝泉局一次支援宝源局的铜原料竟是宝泉局滇铜定额的三分之一。可见即便在清朝内忧外患时,铜这种重要的战略物资在宝泉局还是大量存贮的(见后文),而宝源局则没有这样的战略物资储备职能。

综上所述,清朝设立的宝泉局,其表面是接纳借鉴了明朝的政治体制,但又带有创新之处。

二、宝泉局的内设机构

宝泉局内部分工明确,设有宝泉局公署,宝泉局东、南、西、北、中五厂。但在雍正四年(1726)以前,宝泉局只有一厂,局公署、库房、厂房合署办公。

(一)宝泉局公署

宝泉局公署是该局长官“宝泉局监督”办公的地方。明朝在户部设立宝泉局后,公署和厂房就位于今天北京市东城区香饵胡同东部以南、细管胡同东部以北的中间地域。清朝入关后,宝泉局仍继续使用这个地址。

(二)宝泉局中厂

宝泉局中厂是在雍正四年增设四厂后设立的。为了命名的便宜,以原厂所在地为中心,新厂的大致空间布局在其东、南、西、北四方,因此原厂便以“中”命名,相关文献中提到的宝泉局“老局”的概念,也就是中厂的概念,如乾隆六年(1741)十月,宝泉局西、北两厂工人停炉罢工,监督丁廷让“仍赴老局内,传集各厂大使、炉头到局严饬”。

由于宝泉局原来只有一厂,局机关和厂房均在一处,所以增加四厂后,宝泉局公署和中厂便合署办公:“其旧厂作为公署,但以收贮铜铅,不复设炉。”在日常行政中,公署和中厂各自行使权力,公署是中厂的上级单位,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部门。如咸丰十年(1860)四月初二日,在收存铸好的铜钱并提取工料银时,人们发现库房被盗,第二天宝泉局监督便率领中厂大使向户部堂官如实禀报。也正是由于合署办公,人们会形成中厂就是宝泉局公署的误解,所以有时直接称呼中厂为宝泉局,把中厂大使称之为“局大使”,产生误解,也情有可原。

自新增四厂后,中厂只作为宝泉局的原料仓库、成品钱的暂存地,这一点咸丰九年(1859)的史料记载:“窃臣部宝泉局库,为收储铜、锡、钱文重地。”另外,在《钦定户部则例》中也说明宝泉局中厂是“库藏”所在。

中厂内至少有五座仓库贮藏原料,为天字库、地字库、黄字库、宇字库、元字库。天字库存放十足成色的铜原料,地字库存放十足成色和八成成色的铜原料;黄字库存放成色不好的“蟹壳铜”和十足成色的铜原料,其中主要存贮“蟹壳铜”;宇字库存放八成成色的铜原料;元字库存放成色较高的锡和从海外进口的铜。前四座仓库,每一座仓库的库存动辄百万斤上下(如地字库八成铜260余万斤,黄字库蟹壳铜91万余斤,宇字库八成铜98万余斤)。若天字库库藏随时发炉鼓铸,其他库藏即便有亏空,也会保留战略储备的数量,轻易不会动用,如宇字库本身库存八成铜98万余斤,在嘉庆四年至嘉庆九年的6年间没有过出入库记录,这也是说明该局库藏完全可以同时负担其他国家机构用铜的需求,同时,还担负着满足皇家用铜的任务,如内务府为铸造乾隆三十五年(1770)万寿圣节无量寿佛,所需铜原料便从在宝泉局中厂领用。

(三)宝泉局东、南、西、北四厂

“宝泉局所属有东、南、西、北四厂”,但四厂并不是随宝泉局在顺治年间设立就出现的,而是在雍正四年才出现,此前,宝泉局只有一厂。雍正四年后设立四厂,使鼓铸职能从中厂(原厂)剥离出来。宝泉局四厂的地址分别为:“东厂在东四牌楼四条胡同,南厂在钱粮胡同,西厂在千佛寺胡同,北厂在北新桥三条胡同。”这些地名至今仍然存在。

至于为何到了雍正四年间突然增设四厂,当年正月初九日总理户部事务的怡亲王允祥在奏折中提到,“宝泉局号房倒坏,另择四处造为铸钱作坊”。新增四厂应不晚于当年十月初六日卯时前落成,因为雍正皇帝在这个时间段奖赏了修理钱局有功的宝泉局监督色钦等人。怡亲王的奏折看似是设立四厂的直接原因,但是房屋倒塌后在原址上重新修缮即可,何故要另找许多地方建新厂?笔者认为这背后有更深刻历史背景,依据史料推测原因有四:

其一,加大中央集权力度、发展经济增加税收、清理亏空均是雍正帝的重点政治目标,而要实现这些目标就必然要有充足的资金准备,但如果铸钱流通量不足,势必银钱比价失调,导致百姓无钱可用,政府收入减少,所以中央加大铸钱量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手段,宝泉局原来只有一厂五十炉作,显然满足不了政治、经济上的需求,因此雍正四年改一厂为四厂,并将炉作分散,东厂15炉、南厂15炉、西厂17炉、北厂13炉,共60炉,炉作数量比原来增加了20%。

其二,将鼓铸功能从中厂剥离,设立四厂分散鼓铸,中厂专司库藏,可以减少火灾时的损失。鼓铸必然用火,虽将熔炉内的火被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但仍避免不了铜溶液在浇铸过程中所产生的遗洒、喷溅所造成的火灾。限于史料,这里只能举乾隆朝的事例,乾隆二十九年(1764)六月初二日,北厂匠人王瑞喜在向范中倾倒将铜溶液时,不慎将坩埚打翻,导致铜液迸发,引燃窗户纸和遮风用的芦席,进而点燃炉房和磨钱房共十八间,烧塌炉房四间,直到步兵统领衙门带兵来才得以分头扑灭。由此可见,倘若一厂鼓铸,且与库房合署,就会带来人多地狭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意外,势必火烧连营。

其三,分设四厂,将炉作分散,倘若其中一厂或几厂的匠役滋生事端,不至于影响到铸钱大局。乾隆六年(1741)八月二十二日,陈德华、三和、舒赫德在其奏折中提到:“查该匠役等皆属无籍顽民,从前康熙、雍正年间俱有抛砖掷瓦,图争工价之事,恶习相沿,以非一次。”可知在康熙和雍正两朝时就存在匠役滋事的情况。将一厂分为四厂,如有一厂闹事,至少可以保证还有三厂正常鼓铸,可以有效缓解这类事件给正常鼓铸带来的影响;就算一厂闹事,有其他厂区跟风效仿,也可区分轻重缓急,分别弹压,尽早恢复正常作业。如乾隆六年(1741)夏,北厂匠役率先闹事,而后西厂跟风效仿,由于及时弹压,另外两厂未发生相似事件,保证了铸钱的正常进行。

〔图四〕雍正元年十月,巡视北城监察御史罗其昌《奏陈钱法管见折》,《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一辑页898

三、宝泉分局辩

“宝泉分局”的概念出现在咸丰朝的史料当中,而这个概念在彭信威、魏建猷、杨端六、千家驹、张德泽等先贤的著作中却并没有提及。如何理解这一时期的“宝泉分局”呢?数位学者认为其是宝泉局铸造铁钱的一个分支机构。如蔡声健认为,咸丰时期在平定州设立宝泉分局,专铸铁钱;高中华认为,此时期在山西平定州设宝泉分局铸造铁钱;王廷洽认为,宝泉局于咸丰四年设置铁钱局。但笔者研究后发现,真实的历史更加复杂,“宝泉分局”绝不是宝泉局的分支机构。

咸丰四年四月十九日,管理户部事务的祁寯藻负责监督在京师设立试验用铁钱局的诸项事宜,在先期工艺试验成功后,他上奏咸丰皇帝,经皇帝批准,户部将该试验铁钱局移设到山西出产铁矿的地方,并由户部成立正式的铁钱局:

……窃臣部于四月初三日奏请,将臣部铁钱局移设山西省近山产铁地方……奉旨:依议,钦此。遵查臣部试铸铁钱,原派郎中隋藏珠专司其事,业经鼓铸如式……复经臣等添派主事周悦让办理设厂定卯一切事宜。今将铁钱局移设山西,拟即派该二员前往,以资教演……至臣部试铸以来,所用铁本、物料、工食银钱均系由臣部自行筹款支用,兹将铁钱局移设山西,应用官吏、匠役、车脚路费等项,由臣等捐备银钱,交该员等撙节支用,均毋庸开销正款,合并陈明。

此奏折朱批是:“所拟章程俱妥,着恒春认真协理,不准畏难。余依议。”

从该史料中不难看出,即将从北京迁至山西的铁钱局是户部铁钱局,直属于户部,其设立的一切开销也与宝泉局无关,在行政上与宝泉局是平行的机构。另外,此时户部铁钱局在京共有四厂开炉鼓铸,是为铁钱局的东、南、西、北四厂,在其迁往山西后,原厂房继续留京归铁钱局使用,铸造铁钱。到咸丰九年(1859)因停铸铁钱裁撤铁钱局时,铁钱局一共有五个厂房:

咸丰九年十一月上,户部奏,铁钱局五厂,清查完竣。

铁钱局设立以后,咸丰五年(1855)时,惠亲王与恭亲王的奏折更是把户部宝泉局、工部宝源局、铁钱局并行开列:

(咸丰)五年,谕惠亲王、恭亲王奕,奏钱法亟宜整顿酌拟章程五条呈览一折,户工两局并铁钱局鼓铸当十大钱,凡官收民用,均应恪遵功令,一律行使。

咸丰七年(1857),奏折中的机构仍然是这种并行形式:

谕内阁,前因五城御史保恒等奏请疏通大钱一折,当交户部覆议具奏。兹据该部酌核覆奏,户工两局,鼓铸当十铜钱,与铁钱局所铸铁制钱,分成搭放。

此外,笔者检视《清代缙绅录集成》(以下简称《缙绅录》),在咸丰四年至咸丰九年铸铁钱的这段时间,宝泉局的长官“宝泉局监督”名单内并没有隋藏珠和周悦让。前者一直在户部浙江清吏司,后者一直在户部云南清吏司,可见二人铁钱局工作的兼差性质,这更进一步说明了宝泉局和铁钱局二者各自的独立性。

但是,在另外一些史料中确实有把位于山西省平定州的铁钱局称为宝泉分局的情况存在:

协办大学士户部尚书臣柏葰等谨题,为稽核奏销事。窃查臣部奏请设立宝泉分局,移炉就铁,在山西平定州地方设炉鼓铸,……今据宝泉分局监督隋藏珠、襄办主事周悦让将咸丰七年份鼓铸钱文并收买铁斤及发给炉匠工料等项,及于余息钱文易买银两解京各数目造呈请核销前来……

再如:

(咸丰)五年,又奏准,山西省平定州地方,设立宝泉分局,鼓铸铁钱,由户部委员督办。

笔者认为,以上之所以会有“宝泉分局”名词的出现,是因为该局所铸铁钱成品背面所用的满文内容用的是宝泉局的“boociowan”二字。咸丰时于承德设立宝德局时,户部主官在讨论其成品背面该用满文如何记名时提到:

……臣部设立铁钱局,前经奏请,分设山西产铁地方,派员前往该省鼓铸,钱背仍用宝泉字样。

而宝泉局造铁钱用此满文标记则本是理所应当之事,不需赘述,以小平铁钱为例,囿于多方材料,暂不能通过实物辨别出何种类型是铁钱局或宝泉局所造〔图五,图六〕。

〔图五〕清朝咸丰通宝钱(背纪局“宝泉”)马飞海总主编:《中国历代货币大系·6·清钱币》页204,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年

〔图六〕清朝咸丰通宝钱(背纪局“宝泉”)中国国家博物馆藏马飞海总主编:《中国历代货币大系·6·清钱币》页204,上海世纪出版集团、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年

那么宝泉局到底有没有设立过分局铸造铁钱呢?宝泉局开铸铁钱则要晚至咸丰七年,其分厂作为一个临时性的机构,并没有设立专门的行政长官管理,而是由现任宝泉局监督兼任。户部侍郎宝鋆于咸丰七年十二月十三日奏称:

窃臣衙门于本年八月初二日具奏,在宝泉局煎炼厂内,赶紧设炉试铸铁钱。奉旨:依议。钦此。遵即饬令钱法主事,会同该监督等,于初八日一面搭棚试铸,一面修盖房间。

此奏折朱批是:“钱法主事不必添设。余依议。”

而从宝鋆在咸丰九年二月初一日奏折中可以看出,宝泉局自己的这个铁钱新局则是在咸丰九年正月二十九日前不久才正式落成。而从其试铸时间可知,本段上、下两则史料说的是同一件事。又《录副奏折》记载:

户部右侍郎兼管钱法事务臣宝鋆等谨奏,为遵旨详细覆奏事。正月二十九日,臣等因宝泉铁钱新局告成,承办司员始终勤奋,并捐制器具,可否量予鼓励之处,请旨遵行……等遵查宝泉局自七年八月试铸铁钱……

综上所述,以山西平定州为代表的铁钱局不是宝泉局分局的行政概念,是户部独立的铁钱局,且是其中一厂;“宝泉分局”是用宝泉满文标记成品的铁钱局的概念简化;宝泉局本身开设分局铸造铁钱则要晚至咸丰七年,于九年方才正式落成,并随着这一年国家停铸铁钱而撤销,存在时间极短,绝不可能成为铸造铁钱的主要机构,而正是由于户部的铁钱都用了同样的满文标记,所以才导致误会扩大。

四、宝泉局的撤销

彭信威在《中国货币史》中提到,宣统年间还在用旧法铸钱的只有宝泉局,但是宝泉局似乎应在光绪年间就已经裁撤,未对这种奇怪的现象做过多的解释。当然随着清朝的灭亡,其设立的国家机构也一并消亡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所以后来也没有学者再探讨过宝泉局的裁撤时间问题。笔者认为清朝宝泉局最终的裁撤时间是宣统二年(1910)冬。

在清朝后期,中国传统的货币体系受到挑战,至光绪朝,各省局相继关停,陆续开始用机器制造近代铜元。在中央,以传统手工工场形式存在的宝泉局也已适应不了大规模标准化工业生产的需求,且其生产“所亏颇巨”,所以光绪末始在天津设立户部造币总厂,开机试制“大清铜币”。但作为有清一朝行使中央造钱职能的宝泉局所铸造的制钱,却依然在民间广泛流通,如果立即停止铸造,新造的“大清铜币”的数量还不能完全将传统制钱从市场中替换,因此国家必须要有更换钱币的过渡阶段。自光绪三十一年(1905)起,宝泉局开始被逐步裁撤:“京师钱局于光绪三十一年间,由臣部奏请裁撤,唯留宝泉局西北两厂。”

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裁撤局厂,减小鼓铸规模;另一方面,从社会上回收大钱,改铸成制钱,使其与铜元一并使用:“现本部银行宝泉局克期开办,限六个月内将京城官版当十大钱尽数收回,改铸制钱,随时交由银行兑出行使。……至改铸之制钱,并应由各属晓谕周知,务与铜元一律行用,不得任意抑价,以齐圜法而维市面。”从而达到平抑物价,平稳过渡的目的。

另外,从只保留的西北两厂来看,作为仓库的中厂也是不能马上裁撤的,如若裁撤,西、北两厂如何领取原料,因此相关文献在裁撤谁保留谁时并没有在中厂上耗费笔墨,这也是逻辑上的合理使然,因为还有两厂运转,自然要保留原料仓库。

宝泉局最终停铸时间,史料记载是于宣统二年(1910)年由度支部提出并获得批准的,笔者结合《缙绅录》对比,可知宝泉局在这一时期只有中、西、北三厂存在官员,时间是光绪三十二年(1906)冬至宣统二年(1910)冬,这也正是最终取消整个宝泉局机构的过渡时期,而从宣统三年春(1911)到清朝灭亡,再也没有相关机构和官员的记载,因此可以认为宝泉局于宣统二年冬撤销。

结语

综上所述,清朝的宝泉局经历了不早于天命六年以“关外钱局”为代表的初创阶段;入关后,在接受明朝国家机构体制的基础上,宝泉局还有着符合自己朝代的改良;在整个清朝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宝泉局这个机构一直扮演着中央最高铸币机构的重要角色。雍正四年宝泉局厂房的扩大,是历史前进的必然结果;而咸丰朝时期的宝泉分局,则不是其字面意思,而是户部用宝泉满文为成品记名的、除宝泉局以外的铸钱局的统称;宝泉局自身设立分局“宝泉铁钱新局”则晚至咸丰七年,且存在时间极短,这都是政府应对艰难时局的临时手段;清季,在裁撤宝泉局的问题上,清政府采用了“逐步替换”的成熟稳健手段,保证了新旧钱币时代的稳定过渡。总之,将清朝宝泉局的机构沿革梳理清晰,不仅可以丰富清朝政治史研究,更可助力清朝经济史研究,它的沿革是自秦始皇统一货币以来,中国两千余年政治上追求“王法一统”的传统铸造钱币历史的最后余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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