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氏春秋》:三者咸当,无为而行

《吕氏春秋》是战国末期诸子合流的重要学术成果之一,吸收、融合了春秋末期以来诸子各家的思想主张,对先秦时代的诸子思想学说作了批判性的学术总结。一种新思想的产生一方面是以当时的时代背景为基础,是时代的必然反映,另一方面也是对以前思想的总结和提升。

《吕氏春秋》作为战国末期出现的一种全新思想理念的代表,一方面是以当时的时代为基础而产生的,在当时东方六国实力已经大大削弱,再无与秦国抗争的资本,秦一国独强,即将实现天下一统的局势下,为新的时代提出的一套系统的治国理论;


另一方面也是对之前诸子思想的继承、吸收和扬弃,到了战国末期,社会领域的统一趋势反映到思想领域,诸子各家都开始吸收他家的思想以充实自己的思想体系,以为新的统一国家提供治世之道,《吕氏春秋》正是这一思想趋势下的产物。

以及随后的两章分上、中、下三篇以《吕氏春秋》中的几个重要思想——“无为”思想、德治为主法治为辅思想、民本思想、任贤使能主张、社会历史观以及义兵主张为例,具体说明《吕氏春秋》是怎样批判、吸收、融合、发扬诸子百家思想的。主要阐述《吕氏春秋》的“无为”思想是如何批判、吸收、融合、发扬诸子百家的“无为”思想的。

“无为”思想是一些先秦诸子共同提倡的思想主张,在经过了前期的草创后,战国末期,逐渐趋于发展完善。《吕氏春秋》批判的继承了之前诸子的“无为”思想主张,结合当时的社会现实,提出了自己的一套“无为”思想主张。高诱的《吕氏春秋序》云:“此书所尚,以道德为标的,以无为为纲纪”,《吕氏春秋》对之前诸子的“无为”思想作了初步的总结和提升。


“法天地”思想的新高度

《吕氏春秋》的“法天地”思想集中体现在《吕氏春秋·序意》,“法天地”——上揆之天、下验之地、中审之人,如此,则万事皆治。“法天地”的思想观念应该追源到老子提出的“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观点。

不论是老子还是《管子》的“法天地”思想都只是简单的提出来而已,并没有加以详细的阐述,也没有成为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与之不同的是,《吕氏春秋》的“法天地”思想是通贯全书的思想脉络,是全书写作的思想宗旨,通过考察天、地、人,更好的了解和把握天地自然、社会发展和人生的规律,“三者咸当,无为而行”,构成《吕氏春秋》“无为”思想的体系构架。

自然的“无为”

《吕氏春秋》在自然方面的“无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总结前人经验而来的《吕氏春秋·十二纪·纪首》,二是倡导遵循自然规律的原则。下面将分别予以详细论述。

一、承前继后的《吕氏春秋·十二纪·纪首》

《吕氏春秋·十二纪·纪首》认为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是自然运行的规律,要各适其时而行事,“无变天之道,无绝地之理,无乱人之纪”,每个月份都有自己的具体特点、应作之事以及行事规律。要习乐、祭祀山林川泽,禁止砍伐树木和杀戮初生的鸟兽虫卵,不要兴建城郭以免耽误农时。要敬老;严审各种犯罪,或斩或杀都要处理妥当。

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每一季都有应当所行之事,春季重养生、修身;夏季则学礼作乐、重视教育;到了秋季应举行狩猎、训练军队、严明刑罚;冬季来到万物闭藏,多为安葬等事务。

这一自然规律并不是由《吕氏春秋》首先提出来的,细观《吕氏春秋·十二纪·纪首》,其系统是非常条理的,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每一季每个月所应行之事都明确而简练,显然是在总结前人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而不是凭空臆造出来的。

最早提出这一观念的应该追溯到《夏小正》,《论语·卫灵公》篇记载孔子主张“行夏之时”。若是不遵循之行事,逆季节而行,必然会带来祸患。以上诸种应该都是《吕氏春秋》编纂时所曾依据的文献资料,而且《吕氏春秋》也在它之前诸多材料的基础上做了新的系统的条理、归纳、概括。

可见,相比于之前《大戴礼记·夏小正》,《逸周书·时训》,《管子》的《五行》、《幼官图》、《幼官》,《吕氏春秋》的论述更加全面和系统,涉及到了当时社会的方方面面,从每个月的具体天象开始,包括每个月的天象、物候、节气、天子的居处、服饰、车马、兵器、饮食、颁布的命令、农事以及禁忌和犯禁的后果等。

更为细分的还有当月的神抵,以及应时事物及其性状。并从反面论证,若是不遵循行事、反季节而行,必然会带来大灾难。

《吕氏春秋》之后,汉人在此基础上,在整理《礼记》时,将《吕氏春秋·十二纪》的《纪首》抽出,编为《月令》,在某些地方或许有些微的改动,但大部分的文字以及总的倾向显然是承继《吕氏春秋》而来的。

《论语·卫灵公》篇中记载孔子主张“行夏之时”,以孟春建寅之月为岁首的夏历是更适应农业生产需要的,《吕氏春秋·十二纪·纪首》袭用了《夏小正》,所用的也是夏历,这正是适应当时社会农业发展的需要。

二、遵循自然规律而行

老子认为“道”是世界的本原,“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而且“道法自然”,“道”尊重事物的自然,顺应自然而不强为之。“道”虽然创造了万物,“长之育之;成之熟之;养之覆之”,但是却“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万物只知尊“道”,而浑然不觉“道”的存在,“莫之命而常自然”。“道”的这种“无为”正是尊重事物本身的客观规律而不妄加干涉的表现。

韩非批判的吸收、继承了老子天道自然的思想。《韩非子·扬权》篇提出:“夫道者,弘大而无形。德者,覈理而普至,至于群生,斟酌用之,万物皆盛,而不与其宁”,宇宙万物是“道”与“德”而成,而“道”与“德”却不会干预万物的生成,而是尊重万物的自然。天道自然,顺应事物的自然规律而行。

不同于老子的绝对无为,韩非主张把“无为”与“有为”结合起来,克服了老子“无为”思想的片面性和消极面。

《吕氏春秋》吸收了老子、韩非的观点,并进一发展完善,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尊重客观自然规律而行的行为准则,集中体现在《吕氏春秋·十二纪》中。一方面在自然规律面前要顺应自然无为。自然万物有常,事事都要顺应自然,“凡举事无逆天数,必顺其时,乃因其类。”

乌获力气再大,如果拽牛尾使牛前行,即使耗尽力气,牛也纹丝不动,这是因为逆牛所欲;如果使五尺童子牵牛之棬,不费力而牛前行,是因为顺从了牛的欲望,符合其自然。凡举事不可违逆天道,要顺应时令,做每月当行之事,反之则会破坏万事万物的自然规律,可见不遵时令而强行事,只会带来种种祸患,这从反面进一步论证了应该遵循自然行事,违逆自然规律而行,任意妄为,只会带来灾难和祸患。

另一方面,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前提下也要有为。《吕氏春秋·十二纪》详细阐述了在遵循每个月份自然的同时,还要积极的从事相关的各项活动。

老子认为应该顺任自然规律而行,在自然面前,人只能消极的适应而不能有任何作为;韩非在继承老子遵循自然规律的同时,认识到了不能单纯的一味顺任自然,而是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同时也要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把“无为”与“有为”结合起来,克服了老子自然无为的片面性和消极面。

《吕氏春秋》在韩非的基础上,进一步否定了“道”的神秘性、不可知性,认为“道”是宇宙间最普遍的联系和最一般的规律,《吕氏春秋·大乐》篇:“万物所出,造于太一,化于阴阳。萌芽始震,凝寒以形”,万物由道而生,随阴阳而变化。“道”不再是“可传而不可受,可得而不可见”的神秘物,而是自然存在的自然变化,可以被人们认识和掌握。

因此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同时也要积极的有所作为,而不是一味的顺任自然消极无为。在尊重春、夏、秋、冬不同自然规律的同时,也要充分利用这一规律进行积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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