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曝光
1、2021年09月01日11时28分,杨某雄驾驶车牌号为云GDW0**的轻型普通货车,沿红河县万年塘方向往凹腰山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距加油站100米左右时停车,离车后车辆向前滑动,与前方停放的云GAS2**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追尾碰撞,云GAS2**号车受力向前碰撞到停放的云G7W2**号小型面包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杨某雄停车未拉起手制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责任认定:当事人杨某雄负全部责任,云GAS2**号车、云G7W2**号车无责任。
2、2021年08年31日18时25分,李某爱驾驶车牌号为云GFA1**的小型轿车,沿红河县小花园方向往中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红河县三棵树街50米处时,与路边停放的车辆张某锋车牌号为云GHZ1**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李某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之规定。
责任认定:当事人李某爱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锋无责任。
3、2021年08月11日17时25分,白某驾驶车牌号为云GFG2**的小型轿车,由红河县老客运站,往百货大楼方向行驶,行驶至红河县人民医院红绿灯路口20米处时,与李某宝驾驶车牌号为云AS11**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白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责任认定:当事人白某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李某宝无责任。
4、2021年8月23日09时30分,吴某华(男,30岁)驾驶车牌号为云G78A**的小型轿车,由红河县小河村委会方向往大黑公方向行驶,行驶至小河公路6公里200米处时,与白某芬驾驶车牌号为云GWK0**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吴某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责任认定:当事人吴某华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白某芬无责任。
5、2021年09月03日10时35分,陈某仰驾驶车牌号为云AY7P**的小型轿车,沿红河县跑马路山城加油站方向往商贸城方向行驶,行驶至红河县跑马路农贸市场时,与张某沙驾驶车牌号为云GY88**的中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陈某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之规定。
责任认定:当事人陈某仰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张某沙无责任。
6、2021年08月02日,杨彦保驾驶云GYB223小型轿车沿蒙自-元江(蒙元线)由红河县大黑公至土台客运站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蒙自-元江(蒙元线)K109+850米处车辆发生侧翻致杨彦保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7、2021年09月15日19时58分,刘艳驾驶号牌为云A033U5小型面包车,行驶至那石高速K31公里午街铺连接线K2+70米处时与李玲龙驾驶号牌云GCH915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刘艳负全部责任,李玲龙不负此次交通事故责任。
8、2021年09月13日,潘维驾驶云J66L91号小型轿车由泸西县中枢镇驶往泸西县午街铺镇,当日16时30分行驶那石高速31公里400午街铺收费站连接线海午线交叉口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车辆的违法行为被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泸西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
9、2021年09月17日,王飞驾驶粤S89KD5号小型轿车由泸西县午街铺镇驶往泸西县永宁乡方向。当日16时21分,行至滇中环线高速(滇中城市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143公里000米(纳堡收费站连接线)处时,检查发现涉嫌实施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代码1110A),被泸西高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
处罚措施:王飞实施未随身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调查,违法嫌疑人王飞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摩托车以外的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代码1005D),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一)项及《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王飞罚款捌佰元的处罚,返还机动车叫代驾人驾驶离开。
10、2021年09月17日,许桂林驾驶云GKZ693号小型面包车由泸西县白水镇驶往泸西金马收费站方向。当日19时30分,行至滇中环线高速(滇中城市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110公里300米(金马收费站连接线)处时,涉嫌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违法行为(代码:1627A),被泸西高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措施:许桂林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现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许桂林200元罚款,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驾驶证6分。
11、2021年09月17日,许建华驾驶云G877A7号小型面包车由泸西县白水镇驶往泸西金马收费站方向。当日19时33分,行至滇中环线高速(滇中城市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110公里300米(金马收费站连接线)处时,涉嫌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违法行为(代码:1348A),被泸西高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措施:许建华实施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九条第(八)项的规定,现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许建华200元罚款,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驾驶证3分。
12、2021年08月03日,赵建柱驾驶云GYD345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永宁乡小水井村驶往泸西县中枢镇瓦窑村,当日21时02分行驶至滇中环线高速(滇中城市经济圈环线高速公路)145公里500米纳堡收费站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红河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泸西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处罚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13、9月3日上午8时52分,元阳高速大队民警在永金高速公路元蔓段137公里200米(红河谷收费站)设置临时执勤点检查时,查获一辆车辆号牌为云AW6D21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拆除了后排座位,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因刀元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决定对其处以150元罚款。
14、9月3日上午8时48分,元阳高速大队民警在永金高速公路元蔓段137公里200米(红河谷收费站)设置临时执勤点检查时,查获一辆车辆号牌为云F9681V号轻型仓栅式货车拆除了后排座位,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己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因陈勒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决定对其处以150元罚款。
15、2021年9月3日上午9点55分左右,元阳高速大队民警在永金高速元蔓段137公里200米(红河谷收费站延长线)执勤执法时,发现一辆车辆号牌为云A7T91D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载货超长轻型仓栅式货车,所载货物远远超出车身长度,具有很大的交通安全隐患,民警立刻将张有正驾驶的云A7T91D拦截,对其进行了安全教育工作,告知其违规载货的危害性,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了处罚。
16、9月12日上午16时38分,元阳高速大队民警在永金高速公路元蔓段137公里200米(红河谷收费站)设置临时执勤点检查时,查获一辆车辆号牌为云DLD290号小型汽车拆除了后排座位,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己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违法行为。因阮富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决定对其处以150元罚款。
17、8月28日上午19时36分,元阳高速大队民警在永金高速公路元蔓段137公里200米(元阳东收费站)设置临时检查点,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乘坐人员郑文勇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项,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处罚。
18、8月28日上午19时36分,元阳高速大队民警在永金高速公路元蔓段137公里200米(元阳东收费站)设置临时检查点,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乘坐人员白福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项,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处罚。
19、8月28日上午19时43分,元阳高速大队民警在永金高速公路元蔓段137公里200米(元阳东收费站)设置临时检查点,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乘坐人员李开顶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项,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处罚。
20、8月28日上午19时44分,元阳高速大队民警在永金高速公路元蔓段137公里200米(元阳东收费站)设置临时检查点,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乘坐人员李那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项,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处罚。
21、9月11日上午12时22分,元阳高速大队民警在永金高速公路元蔓段137公里200米(元阳东收费站)设置临时检查点,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乘坐人员刘明生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项,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处罚。
22、9月11日上午13时35分,元阳高速大队民警在永金高速公路元蔓段137公里200米(元阳东收费站)设置临时检查点,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乘坐人员彭婉秋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便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八)项,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处罚。
23、2021年09月19日11时40分,马颖峰驾驶车牌号为云A6J1H8小型汽车,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路纳租段与朱晨驾驶车牌号为云FZJ416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马颖峰违反未按导向车道行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朱晨无责任。
24、2021年09月18日23时45分,刘俊东(男,24岁)驾驶车牌号为云G192C2的小型客车,沿石泸公路由金马镇方向驶往中枢镇方向,行至者红坡路段时所驾车辆失控侧滑驶出路外侧翻于道路左侧排水沟,造成云G192C2号小型轿车及行道树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刘俊东违反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车辆,负全部责任。
25、2021年09月14日16时45分,张会强驾驶车牌号为云G2X876小型汽车,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迎宾路与秦小勇驾驶车牌号为云GWC160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张会强违反倒车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秦小勇无责任。
26、2021年09月16日16时20分,宋志彬驾驶车牌号为云G99Q80小型汽车,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248国道强林石化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路边铁皮大门受损。当事人宋志彬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负全部责任。
27、2021年09月16日15时45分,张金潮驾驶车牌号为云G0C892小型汽车,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隆中线与赵思学驾驶车牌号为鄂S960C8大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张金潮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负全部责任;当事人赵思学无责任。
28、2021年09月17日14时15分,白翠玉驾驶车牌号为云G518C9小型汽车,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弥师路羊格河路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云G518C9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白翠玉违反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车辆,负全部责任。
29、2021年09月12日19时35分,赵永春驾驶车牌号为云GT2002小型汽车,在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九华路石龙广场路段与何红艳驾驶车牌号为云GBA233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赵永春违反变更机动车道时妨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负全部责任;当事人何红艳无责任。
30、2021年09月18日23时45分,刘俊东(男,24岁)驾驶车牌号为云G192C2的小型客车,沿石泸公路由金马镇方向驶往中枢镇方向,行至者红坡路段时所驾车辆失控侧滑驶出路外侧翻于道路左侧排水沟,造成云G192C2号小型轿车及行道树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刘俊东违反未确保安全、文明驾驶车辆,负全部责任。
31、2021年09月18日08时03分,王毅(男,23岁)驾驶车牌号为云G4X436的小型客车,沿阿庐大街行驶至阿庐大街乾隆大厦路段时,在车辆右转弯时与王辉(男,39岁),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王梵睿受伤1人,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王毅的行为违反转弯车辆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全部责任;当事人王辉无责任;当事人王梵睿无责任。
31、2021年09月16日05时10分,李蓉(女,22岁)驾驶车牌号为云G96F68的小型客车,沿云鹏大道行驶至云鹏大道与丁合村口600米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撞击路边灯杆,造成无人员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道路右侧灯杆受损1棵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李蓉违反了为确保安全、文明驾驶车辆,负全部责任。
32、2021年09月12日08:52:00,当事人陈云驾驶大型汽车云G94268在师弥线实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被泸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违法代码:1073A)的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对当事人陈云的违法行为给予50元处罚。
33、2021年09月12日10:16:00,当事人吴永平驾驶无号牌在师弥线实施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被泸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违法代码:3020)的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对当事人吴永平的违法行为给予50元的处罚。
33、2021年09月12日10:01:00,当事人李建刚驾驶大型汽车云G63943在师弥线,被泸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实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违法代码:1073A)的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对当事人李建刚的违法行为给予50元的处罚。
34、2021年09月12日09:42:00,当事人张小三驾驶大型汽车云D80857在师弥线,被泸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实施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违法代码:1073A)的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对当事人张小三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
35、2021年09月13日09:47:02,当事人俞成驾驶云G78904大型汽车在师弥线27公里400米处,被泸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代码:6011A)的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对当事人俞成的违法行为给予50元的处罚。
36、2021年09月13日09:48:09,当事人严艳刚乘坐无号牌在师弥线27公里400米处,被泸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代码:3019)的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对当事人张石艳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处罚。
37、2021年09月13日10:33:52,当事人朱红良驾驶云G69000的大型汽车在师弥线27公里400米处处,被泸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代码:6011A)的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对当事人朱红良的违法行为给予50元的处罚。
38、2021年09月16日09:23,当事人许小军驾驶小型汽车云G0V460师弥线27公里400米处,被泸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代码:6011A)的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对当事人许小军的违法行为给予50元的处罚。
39、2021年09月17日09:52,当事人纪春孝乘坐无号牌在兰州-马关线2527公里800米处,被泸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代码:3019)的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对当事人杨艳红的违法行为给予20元的处罚。
40、2021年09月19日10:03,当事人徐炳文乘坐无号牌在师弥线41公里300米处,被泸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违法代码:3019)的交通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对当事人徐炳文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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