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江西九江。女子收到借给好友7年的还款2万元,仔细一看惊呆了,除了表面两张真的,下面全是练功钞。

本案中,朋友还款两万,只有400真钞,其他都是练功钞。那么女子的朋友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一、女子行为的性质
女子朋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
诈骗行为,就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本案中,女子朋友欠女子2万元,其给了女子2万元练功钞,目的是为了使女子免除对朋友的2万元债权。女子在接到练功钞时,已经陷入认识误区免除了朋友的债务,损失了2万元的财产性权益,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不过本案不同的地方在于,女子事后及时发现了受骗事实,也和朋友取得了联系,因此女子的债权实际上并未消失,那么该朋友到底属于诈骗既遂还是诈骗未遂?
诈骗既遂和未遂的区别在于:
1.结果不同,区别在于受害人是否已经丧失了对财产的占有。
2.定义不同,犯罪实行后,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犯罪分子未能得逞属于未遂,得逞的属于既遂。
本案中,女子当时已经放弃了对朋友的债权,朋友的诈骗行为已经得逞,虽然女子事后发现被骗,并且表示自己没有放弃债权,但当时朋友的行为已经得逞,因此应当属于既遂。这点也比较容易理解,假如女子拿到朋友的还款后放到家里,一年后才发现,那么其依然可以要求朋友还款,但是不能说没发现的一年时间属于既遂,发现后属于未遂,也不能说这一年都属于未遂,一个罪行不能同时处于既遂和未遂的叠加态,不是薛定谔的猫,所以认定为既遂属于合理的。换个角度理解,女子的钱财可以理解为当时钱被骗走了,事后又追回来了,那么既遂的状态不会变。
因此,女子朋友的行为属于诈骗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金额在一万到三万之间的,属于数额巨大,量刑在3-10年。

二、是否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不够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2019)》:
因此,假币至少要有会使人产生误辨的外观,无论是通过编造还是伪造的方式,结果都是使他人陷入认识错误。但是本案中,练功钞与人民币之间的区别是非常明显的,不能使人误认为假币,因此其只是诈骗的工具,而不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

题外话,女子最后自认倒霉,2万元借了7年没有还,最后还了还是这样一个结果,确实是遇人不淑,女子不追究朋友的责任,没有选择控告,警察也不会主动介入这样的案子。不过根据犯罪实效的追溯固定,该罪行有10年的追溯时效,女子朋友如果有自知之明,最好还是离女子远一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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